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发展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利于增加医疗卫生资源,扩大服务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有利于建立竞争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重要意义。要抓紧清理和修改涉及非公立医疗机构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文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鼓励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文件,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营造良好氛围。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