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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为何不能阻止医患关系恶化

    医患关系是社会关系的缩影。现今,社会全面溃败,法治加速沉沦,诚信丧失,暴力抬头。法律没有成为官、民和执政党的根本信仰,法律既不能提供理性处理纠纷的合理预期,也无法在个案中提供公平正义。一切以稳定为“大局”,一切以维稳为手段。不了解这一大背景,就不了解为何现在的医患关系是中国千年所未有、世界所未有之困局。
 
    医生也是人,是人就有过失,另外即使医疗行为无过失,患者也难免怀疑,故医疗纠纷难以避免;另外基于现代医学的本质属性,也更容易产生医疗纠纷,世界各国都是如此。在中国,随着现代民权观念深入,私权勃兴,医患关系已由之前的单向关系演变为平等的民事关系,患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医疗纠纷将越来越多。现代国家的基本任务便是为公民的民事冲突提供理性、和平的公权力救济。如果理性、和平的公权力救济跟不上,那么私力救济必然趁势而入,而私力救济基本上会导向非理性、暴力。
 
    理性、公正的公权力救济必须符合两个要求,一是实体上,对医疗过失造成的人身损害有充分的赔偿,但又不致影响医疗事业的发展;二是程序上,必须公正、公平。然而,这两方面,我国均明显不足。
 
    但目前中国,无论是医学会的鉴定机构还是其他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其公信力都难以得到社会各界公认,其原因是复杂的,难以备述。但我认为一个最根本的原因是,医疗机构和医生未形成自由化竞争,医生不能自由执业,故在进行医疗司法鉴定时,相互顾忌、相互包庇成为首选。如果医疗机构、医生之间自由竞争,则鉴定人员的思维模式可能更利于患者。当然,在鉴定人只能由医生出任的基本格局不可能改变的情况下,企图通过提高鉴定人的学术与良知来增加鉴定机构的公信力是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这也是为何世界各国的医疗诉讼原告胜率均不高的根本原因。那么,可行的方案是,将所有司法鉴定机构纳入法院监管,规定鉴定人强制出庭、建立可操作的鉴定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法官不能绝对依赖鉴定结论、法官是医疗过失最终唯一仲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