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老百姓,是一线阵地、是前哨,现在常见病、多发病很多,涉及的人群数量很大,国家要舍得投入,把这些机构办好。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全面建立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医疗保障制度和优质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近日在京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首次提请审议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次起草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为卫生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对加快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提升全民卫生与健康水平意义重大。
与此同时,与会人员围绕进一步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构建合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解决医疗资源分布不均的难题、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体制机制的重构等提出了多方面建议。
着力解决城镇家庭内部医保体制“碎片化”
医疗保险关乎千家万户,对基层老百姓来说,一旦生病压力就会很大,“因病致贫”现象屡见不鲜。草案在第七章筹资和支付中规定了医保的相关内容,明确基本医疗服务主要是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支付。
对于这一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十分重要,建议国家应逐步完善保险医疗制度的可持续筹资和保障水平的调整机制,可在法律中规定,只要是基本医疗服务范畴的病例都可以进医保报销。
审议中,辜胜阻委员举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个家庭“一家三制”,丈夫是公费医疗,妻子是职工医保,小孩和老人是居民医保。这种“碎片化”局面,导致这个家庭非常担忧,如果一老一小生病,辛辛苦苦几十年,可能大病一场就“一夜回到解放前”,所有的积蓄、所有的财产都要花掉。而且一老一小的筹资水平非常低、居民保险非常脆弱,导致很多家庭对医保制度非常担忧。此外,目前职工医保的筹资水平很高,导致这个资金池里出现很多非常“奇葩”的现象。比如,医保个人账户里的钱用不完,就到药店买各种各样的日用品,导致道德风险,共济性就得不到体现。
“一方面是资金大量沉淀,用于非医疗用途,导致制度的异化,另一方面一老一小筹资水平不可持续。我认为,最大问题是如何解决城镇家庭内部医保体制的‘碎片化’。首先把这个整合起来,最大的好处是可以按照法律实现可持续筹资。草案写得很好,但是具体怎么落实,我认为应该尽快整合。”辜胜阻说。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黄奇帆也谈到医保报销的问题:“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的区别,在于公立医院除基本医疗有医保报销以外,其他方面财政还要投入,民营医院该看的病,在报销问题上,同样的病、同样的人,应该和公立医院一样的医保报销,政府不再投入,由民营医院的股东投入。总之,不论是公立、私立只要是非营利性的,在基本医疗范畴内,在医保保障上一视同仁。”此外,他建议在草案第九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一条,任何医院、医生、病人或医药医疗设施提供单位不能联手套取医保费用。“医保费用是国家的,如果小病大看,看了以后医院里多报,报了以后产生的收入,医院留一点,病人留一点,提供药物的企业也留一点。这就是违法贪污犯罪。现在这种情况不少。”
建议大力发展基层医疗机构
草案提出“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并明确国家要优先支持基层医疗机构的发展。审议中,多位常委会委员认为在具体的条文里并没有体现基层是重点,应进一步完善相关举措,丰富内容,大力发展基层医疗机构。
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如看病贵、看病难,任茂东委员建议进一步明确制度的设计,进一步规定“强基层”。“再好的基本医疗制度,网底不合适也很难保证基本医疗,建议增加其规定。强化包括基本医疗在内的基层服务体制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完善服务模式,突出疾病预防、健康服务的功能,建立稳定筹资机制的规定。”
陈国令委员指出,基层医疗机构直接接触老百姓,是一线阵地、是前哨,现在常见病、多发病很多,涉及的人群数量很大,国家要舍得投入,把这些机构办好,不仅是减轻了医院的负担,而且对提高老百姓的健康水平、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很有好处。
陈蔚文委员认为草案抓住了医疗卫生和健康工作目前不平衡、不充主要矛盾和关键。但是,文本中以基层为重点的内容讲得不够。特别是医疗卫生资源的配置,包括财政拨款、人力资源、医护人员队伍的配置等,没有以基层为重点的条文来规定。建议专设一个条文规定。
建议对健康教育作细化规定
时下,伴随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健康知识的渴求逐渐增大,各类健康养生节目火爆荧屏网络。但同时也出现了不少问题。鉴于此,审议中,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对健康教育作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蒋巨峰委员说,“现在媒体上有各种健康养生节目,还有很多健康讲座,也有一些社团或个人进行的健康讲座,对普及健康知识,形成健康生活方式很有帮助,但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一些人打着养生和健康讲座的旗号,推销伪劣产品,影响很坏,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他建议要大力整治,严格规范。
应推动化解医疗纠纷和医患矛盾
针对目前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或卫生人员之间产生矛盾、医患纠纷时有发生这一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草案第九十九条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威胁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议中,有委员认为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简单,尚显不足,建议在法律中进一步予以明确,更加严谨有效。
“制定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充分体现权利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确立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设立医疗行为的规范标准、医疗损害的赔偿项目和标准、破坏正常医疗秩序和影响正常医疗行为的具体处罚项目和标准、医疗行为的豁免制度等,使医疗纠纷能够依法规范化、程序化、合理化处理,从而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韩晓武委员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关系每家每户和社会方方面面,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十分重要。随着医疗模式和卫生服务模式向“以人为中心”转变,基本医疗卫生健康立法必须从人的角度出发,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工作,使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医务人员薪酬制度等法制化。同时,法律也要明确公民个人承担健康投资、预防疾病和遵守就医秩序的义务,营造“尊医重卫”的良好环境。
梁胜利委员认为,医疗卫生部门,包括医疗卫生人员应承担的职责,法律中应该明确,如何对待医闹人员在法律上也应该有说法。“有些人闹得有道理,这种情况该怎么做?无理取闹的应该怎么对待?这两个问题在目前社会中还是比较突出的。”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郭庚茂认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三层意思:第一,国家维护合法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秩序。第二,医患纠纷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第三,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的秩序,威胁医疗卫生人员的安全,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海波说,草案第九章列举了各级政府、医疗机构、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律责任,未单列公民个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文规定就不能有效维护医疗卫生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形成和谐的医患关系,建议单列公民个人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医闹、暴力伤医、恶意骗保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