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8日从陕西省卫计委获悉,陕西省将建立农村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剩余的个人自付费用,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障给予报销。该制度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陕西省卫计委、扶贫开发办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为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建立补充医疗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补充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资金由省、市、县(区)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级负担。补充医疗保障的对象为陕西省扶贫开发办数据清洗后的2016年全省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含2016年度脱贫退出的贫困人口)。补充医疗保障由各统筹市或县(市、区)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报销办法。由负责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的经办机构,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障的顺序,办理补充医疗保障报销。
同时,陕西省将补充医疗保障的报销,纳入“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范围,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做到“一条龙”服务、“一张单据”结算。贫困人口出院时,仅用缴纳剩余个人自付部分。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