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一共140项职业资格。健康类职业资格主要包括准入类、水平评价类两类,前者主要包括医生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执业药师,后者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药物制剂人员、中药饮片加工人员、保健服务人员、健康咨询服务人员、康复矫正服务人员。医药代表、中药调剂员已经不在职业资格目录之列。
最重要的是,此次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为执业药师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隔离
执业药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追溯到1993年《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文件的发布,该文件将与人才相关的证书分为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1994年,原国家劳动部、人事部颁布了《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将职业资格区分为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以此文件精神为基础,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原人事部于1994年3月发布了《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次年7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原人事部发布了《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正式启动。
而医院药师制度可以追溯到1986年原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发布的文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该文件第13条规定:“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2000年原国家卫生部颁布了《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决定2001年正式实施初级、中级以考代评政策,并且规定2001年开始地方政府不可以再为药师初、中级评定职称。
2001年2月,《药品管理法》修订颁布,第8条、第15条、第22条分别明确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这条法律规定中的“认定”间接承认了医院药师、执业药师的法律地位,但是法律条文中没有看见两者的名称。
自此,执业药师独自走在职业准入的大道上,而医院药师则走在职称考评的大道上。并且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医院系统内只承认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这也就意味着执业药师在医院系统中没有存在价值,而医院系统的执业药师也很难流向社会药店,因此也造成了人才的浪费。
目录厘清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关系
通知指出,“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而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执业药师已经明确归入准入类职业资格,医院药师则根据《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归入了卫生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
这意味着,按国务院职业资格改革精神,执业药师将决定药师队伍的整体职业准入,而药师职称考试则是职业准入后的水平评定。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便没有资格在医院中从事药师职业,就不可能在此基础上以考评的方式提高职称;同时,执业药师将来想实现分级管理也没有法律依据。
解决矛盾需要“两师合一”
今年1月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这项工作需要在3年内完成。3月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落实这一文件,发布了《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明确执业药师可以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是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
在此背景下,执业药师和医院药师是否会顺利合并呢?其实不然。因为医院系统不承认执业药师,也就为两种药师融合增加了难度。同时,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也有自己的药师职称系列。那么,短期内最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医院系统承认自己已经考取的执业药师为中级职称,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也将自己的执业药师与自己的中级职称对接。
但是,问题在于医院系统药师的职业准入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找不到依据,而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职称水平评定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也找不到依据。所以,长期来看,将来需要通过《药师法》将两种准入类的执业药师与水平评价类的医院药师融合为一,才能真正有利于药师队伍的发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发布加强了执业药师作为职业准入职业资格的法律地位,但是执业药师与医院药师历史所形成的隔离状态将成为执业药师未来发展的隐患,而通过《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药师法》,使“两师合一”将成为理顺执业药师发展的关键一步。
来源:医药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