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启动新一轮医改以来,国家相继发布了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一系列文件。其中,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 号,下称58号文)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 号,下称45号文)等多项鼓励和支持社会办医的政策文件。2017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 号,下称44号文),进一步激发医疗领域社会投资活力,调动社会办医积极性,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
以上三个文件共同构成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政策文件框架。44号文是在58号文、45号文基础上的深化,颇具新意,释放出新的利好信号。
指明重点投资方向:鼓励投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44号文鼓励社会资本继续发力眼科、骨科、口腔、妇产、儿科、肿瘤、精神、医疗美容等专科以及康复、护理、体检等传统细分投资领域,加快打造一批具有竞争力的品牌服务机构,还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独立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
此前45号文已提出,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44号文进一步提出,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
前述五类机构在既往的各类文件中均有提及,在鼓励社会资本举办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态度上,与45号文等文件也是一脉相承,但“安宁疗护机构”是首次出现。
2016 年10 月,国家卫计委印发《医学检验实验室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37号),明确医学检验实验室属于单独设置的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审批。2017 年1 月,国家卫计委颁布的《关于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独立设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解读》明确医学影像、检验、血液净化、病理中心作为独立医疗机构。
国家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上述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修改中可见端倪。自2017年4月1日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施行,其中有两处修改都与前述五类机构相关:第一,将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统一纳入医疗机构范畴;第二,与以往成熟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的层级划分不同,并未明确该等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而是另行规定。
来源: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