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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医疗服务如何实现价低质高

  世界卫生组织在给予日本健康保险制度的评价中,十分肯定其低价高质的医疗服务。事实上,全民覆盖的低价高质医疗服务才是支撑国民长寿最重要的制度性因素,而日本则是通过政府对医疗机构的价格控制和数量引导而实现的。具体来说,就是以民营医疗机构为主导,通过实施规范医疗行为的法律、颁布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诊疗报酬”以及制定都道府县“医疗计划”,来引导、控制医疗资源的配置,并基本实现了医疗资源可及性强、医疗服务价低质高的医疗供给。

  政府做好该做的

  “诊疗报酬”政策下的医药价格控制。医疗保险制度涉及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间负担与给付关系、被保险人如何获得医疗机构的服务,这两者的制度设计不同构成各个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区别。同时,将这两者相互连接、形成良好循环的关键就在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确定。日本是通过“医疗报酬”政策来实现的,它不仅规定了医疗保险给付的范围,而且也规定了医疗保险给付的内容和质量。因此,“诊疗报酬”是了解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抓手。

  “诊疗报酬”即医疗及药品的公共定价,日本“社会保险诊疗报酬支付基金法”第1条明确规定,其包括诊疗费,药品及器材费,处置、手术费,居家疗养管理及看护费,住院及住院期间的看护及护理费用。“诊疗报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医疗保险机构向医疗服务提供机构所支付的所有费用;狭义是指除去个人负担部分以后的医疗费用。

  实施“医疗计划”,引导医疗机构的地区布局。在以民营医疗机构为主体的医疗供给体制下,为了引导医疗资源的合理布局,日本政府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医疗计划”,要求各个都道府县政府必须每5年修订本地区的“医疗计划”,尤其对公立医院的数量、医护人员的人数等实施数量上的控制和引导。

  市场化的医疗供给体制

  日本的健康保险制度除了全民覆盖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特征是具备了患者自由可及的医疗供给体制。

  以“自由开业制”为基础的民营医疗机构主体地位。日本的医疗机构分为病院和诊疗所两种。根据日本医疗法的规定,病床数在20床以上的医疗设施被称作病院,19床以下的医疗设施称诊疗所。诊疗所又进一步被区分为有床诊疗所(拥有病床的诊疗所)和无床诊疗所(没有病床的诊疗所)。另外,在日本,牙科的医疗机构和牙医的资格与一般医疗机构以及医生不同,所以,牙科医疗机构被专列为齿科诊疗所。

  虽然日本医疗机构有多种所有制形态,但以民营医疗机构为主体。病院主要采用非营利法人形式,即医疗法人病院,其占病院总数的65.5%,公有性质的病院占14.8%,其余为个人经营的病院;而在一般诊疗所中,个人经营的私人诊疗所比重最高,占48.2%,其次为非营利医疗法人诊疗所,占35.5%,而公立诊疗所所占比重最低,为16.3%,主要是一些急救或急诊中心;在齿科诊疗所中基本上都是个人经营的私人诊疗所,占整个齿科诊疗所的比重为83.8%。

  日本这种以民营为主的医疗供给体制,其基础则是医疗行业的“自由开业制”以及对于“保险适用医疗机构”审核的非歧视性政策。日本医疗法明确规定,“如果满足医院等医疗提供设施所规定的条件、并符合申请手续,则应该给予开设许可”,并且对于医疗机构的科室名称也几乎没有任何限制。这种“自由开业制”促进了医疗资源供给,尤其是大量个人医疗诊所的产生。此外,政府在“保险适用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查中,采取的是“非负面因素即合格”的政策,也就是说,除非有不良记录,一般具有资格的医生和符合一定硬件要求的医疗机构都可以成为“保险适用医疗机构”。同时,过去对患者选择就医地点不设门槛,可以拿着保险卡随处就医,只是近两年的医改政策才实行如果没有医生介绍信,在一定规模的大医院首次就诊需要自己支付一笔“首次诊疗费”的措施。

  长期以来,日本医疗机构有着数量多、规模小的特征。虽然点多面广,方便居民就医,但也因缺乏规模效应,造成有些小医院成本过高,效率过低等的经营问题。因此,这几年日本医疗机构尤其是公立医院出现了频繁合并的趋势。

  医疗从业人员及药房。医疗从业人员是医疗供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在日本,各类医疗从业人员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获取一定的职业资格才能被允许从事各项与医疗相关的工作,如医师(根据医师法)、齿科医师(根据齿科医师法)以及为他们提供辅助工作的护士(根据护士法)。还有其他辅助医师进行医疗行为的药剂师、理疗师、临床检查技师。除此之外,从事社会医疗事业的社会福祉士、精神保健福祉士以及营养管理的营养师等也被称作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职业。

  药房也是医疗供给的一个重要设施,在日本一般称之为药局。2006年医疗法修订后将有权根据处方配药的药局认定为医疗设施的一部分,即调剂药局,其中接受健康保险医疗处方的药局被称之为保险调剂药局。保险调剂药局既可以在医院内部设置,也可以在医院外设置,其经营独立于医院,因此,患者拿到处方后可以自行选择在具有保险调剂资格的药局取药。在新的医药法中规定,调剂药局不仅仅发放处方药,而且必须向患者当面口头说明药物的特性、服用方法等事项,并保留患者服药历史记录。

  来源:华夏医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