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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扶持社会办医 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当前,文山州民营医疗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质量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步伐势在必行。为此,今年州政府制定下发了《文山州进一步鼓励社会办医发展卫生事业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强化规划引导、完善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充实医疗卫生资源,满足广大群众多层次全方位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完善卫生规划

  促进社会办医科学发展

  《意见》指出,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社会资本重点介入特色专科、传统民族医、中医门诊服务等领域,满足患者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将社会办医纳入规划。重点在特色专科医院、传统民族医医院、社区医院、中西医门诊、诊所等医疗服务建设项目上为社会资本留足投资空间。规划范围内同一地点、同样性质和同等规模的各类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让社会资本优先进入。

  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在公办医疗资源充分满足群众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需求的情况下,鼓励并优先支持定位准确、管理规范、质量较高的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形成多层次办医格局。

  引导社会办医向多形式宽领域发展。允许流程规范、模式成熟的医疗管理专业机构承包运营公办医疗机构,或打包购买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引导州和县市级公办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对口帮扶民营医疗机构,整合优化、科学放大资源潜力,推动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和互利互惠的原则下,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推动其做强做大。创造条件,吸引发达省市著名医疗机构到文山州开展联合办医或开办分支机构。

  放宽准入条件

  消除社会办医障碍

  放宽社会办医准入条件。《意见》规定,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办医领域,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社会办医准入制度,州内外各类企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和自然人,均可采取独立投资、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投资兴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支持业主采取土地使用权、房产权、设备或技术、管理知识产权等入股、合作兴办民营医疗机构。

  放宽社会办医服务领域。除鼓励社会资本直接投向建设综合性医疗医院、中医医院、特色专科医院和民族医医院外,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向资源稀缺、符合现代健康产业发展趋势、满足多元服务需求的康复机构、老年病医院、护理院、月子会所、临终关怀医院等新兴领域。积极扶持发展传统中医药服务,鼓励药品经营企业举办中医坐堂医诊所,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放宽大型医用设备设置。执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为民营医疗机构预留不低于20%的比例;民营医疗机构的设备配置申请,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适时审批;对新建民营医疗机构的设备配置,可准予先行采购,待组织专家复审并确保相关专业人员落实到位后再正式下达配置规划;积极引导区域内医疗机构建立大型医用设备共建、共用、共享、共管机制,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

  完善配套支持政策

  保障社会办医健康运营

  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纳入社会保障定点机构,民营医疗机构一律与公办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在医疗机构等级考核评审、人才招聘、职称评聘、培训项目扶持、组织参加学术交流等方面,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政策待遇。积极尝试政府向民办医疗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产品。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下,民营医疗机构在药品进购和使用上应对国家基本药物的配备和使用应采取自愿的原则,不强制要求民营医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以及执行零差率销售。

  加大扶持力度

  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办医

  将引进社会办医纳入招商引资奖励范围。对引进医疗卫生项目资金到位后形成固定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项目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单位或个人牵头研究、策划、申报进入省、州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如项目签约落地建设,并形成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每个项目5万元标准,对该项目牵头单位或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支持社会办医项目贷款奖励政策。凡州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支持社会办医建设项目的,一律纳入该机构的当年发放贷款总额统一考核计奖。

  落实财税优惠政策,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销售取得批件的自产自用制剂所得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对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完善本级行政规费减免政策。民营医疗机构报建及运营过程中涉及上级规定收取的行政规费一律按公益事业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本级政策设定或可控的行政规费根据情况酌情减免。水电费与公办医疗机构执行同等价格。

  落实社会办医用地审批政策。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用地统一纳入本级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用地计划,按《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供地。

  做好服务

  简化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尽量简化新建、扩建民营医疗机构立项备案、规划设计、环评等报建程序。对新建、扩建民营医疗机构重点项目,实行领导、部门挂钩联系制度,帮助业主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优化社会办医执业许可审批程序,对民营医院执业许可实行一站式服务,优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确保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提供业务指导

  实现民营医疗机构可持续发展

  支持民营医疗机构多渠道引进和培养人才。将民营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同级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在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享受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在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支持民营医院参与等级评定,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对评定为二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三级甲等的民营医疗机构,报同级政府给予一定的经费奖励或补助。

  积极推行医师多点执业。凡是州内依法取得医师资格,取得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可以选择不超过3个执业地点,取得主治医师职称可以选择不超过2个执业地点进行多点执业。

  加快民营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实现民营医疗机构和公办医疗机构获取信息对称、公开信息对等。

  建立社会办医联系点制度。对投资规模达2000万元、拟设床位数100张以上的新建社会办医项目,以及现有床位数达100张及其以上的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州级领导、州属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干部和相关公办医疗机构“四合一”对口联系制度,为民营医疗机构协调解决建设或管理运营过程中的难点问题,指导其规范发展。

  加强监管

  促进社会办医和谐发展

  《意见》强调,卫生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大卫生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严格监管,督促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依法维权,将医营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管理体系;支持民营医疗机构成立独立的行业协会和医院联合体,推动行业自律和医德医风建设,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来源:文山日报